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左从伍:
本院受理许瑞生诉左从伍(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8****2396)、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许瑞生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4137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6日14:00在本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附:承 办 人:刘 智
联系电话:0519-8019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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