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85号
朱海松:
本院受理原告高文峰诉被告朱海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535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朱海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文峰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40元,由被告朱海松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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