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91号
赵春方、江苏艺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三凤、赵晶、闫明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春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8****3114)、赵斌方、施春梅、江苏艺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三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03033104)、赵晶(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1118)、闫明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81****002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赵春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000元,利息315738.38元(暂计算至2016年6月23日),合计人民币2715738.38元,并承担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的利息,律师费65000元;二、被告赵斌方、施春梅、江苏艺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三凤、赵晶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在最高额保证限额24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闫明明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中的174336.26元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46元,由被告赵春方、赵斌方、施春梅、江苏艺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三凤、赵晶负担,被告闫明明负担其中的378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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