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768号
山东宏宇橡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盛利维尔(中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宏宇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518624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其付清货款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为114075元(暂从2017年1月1日起算至2017年4月15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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