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449号
齐齐哈尔市京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天马光伏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市京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647500元,从2015年11月8日起至付清货款时止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