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1662号
邢华:
关于何炳荣申请执行邢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4413)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70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1662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本院(2016)苏0482民初70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告邢华同意支付原告何炳荣劳务费11325元,于2017年1月26日前支付3000元,余款在2017年5月1日前付清(打卡至施国林江南农村商业银行6231891100106415453账户)。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不按协议履行,另承担原告违约金1000元,原告有权就未付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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