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57号
郑国明: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戴纯亮、闫成小、戴浩然、郑国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8****2830)、戴纯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戴纯亮、闫成小、戴浩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70678.97元,支付利息100361.16元(计算至2016年11月14日),承担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2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1940元。二、被告郑国明、戴纯忠对被告戴纯亮、闫成小、戴浩然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1630元,由被告戴纯亮、闫成小、戴浩然、郑国明、戴纯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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