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675号
冷俊华、谭玲霞: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刚、高伟、冷俊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6517)、谭玲霞(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021983****6363)、于华、陈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99300.54元,支付利息21033元(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并承担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高伟、冷俊华、谭玲霞、于华、陈粉霞对被告许刚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9212元,由被告许刚、高伟、冷俊华、谭玲霞、于华、陈粉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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