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828号
邵启明、孙菊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启明(公民身份号码3204821993****0115)、孙菊平(公民身份号码3204221971****160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启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92174.62元,支付利息16671.85元(计算至2017年2月7日),并承担自2017年2月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孙菊平对被告邵启明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邵启明不能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邵启明抵押的位于金坛区园田60号的房产(房产的债权限额为40万元)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7434元,由被告邵启明、孙菊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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