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124号
江苏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张锡明、常州市苏鼎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金州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张锡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2****4731)、常州市苏鼎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金州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15万元,支付利息241496.88元(计算至2017年2月17日),并承担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28‰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锡明、常州市苏鼎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金州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江苏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切冲输送及干燥联合干燥设备2套、高强工业丝纺牵联合生产线设备4套、高速纺小型纺丝机1套、涤纶一步法纺牵设备1套、锦纶高速纺彩色母丝生产线设备2套,债权限额为33923000元)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84149元,由被告江苏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张锡明、常州市苏鼎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金州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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