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129号
江苏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张锡明、蒋亚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张锡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2****4731)、蒋亚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7****476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85万元,支付利息110143.11元(计算至2017年2月17日),并承担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78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锡明对被告江苏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张锡明、蒋亚芳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龙湖郦城20幢101室的房产(债权限额为6973200元)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46482元,由被告江苏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张锡明、蒋亚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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