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国忠、王小芳、王来阳、樊皓、徐俊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林忠诉被告王国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5****5614)、王小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6****5629)、王来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5601)、樊皓(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7318)、徐俊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8****493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林忠起诉要求你们返还借款人民币241万元并承担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 O 一 七 年 七 月 四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