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宫金龙、倪素香:
本院受理原告高卫平诉被告宫金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538)、倪素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440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高卫平起诉要求你们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月20‰);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 O 一 七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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