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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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留生诉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留生起诉要求你单位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9744.35元;确认原告在上述欠款范围内对你单位质押于原告处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由你单位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 O 一 七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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