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4176号
贺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苹诉贺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4607)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确认被告贺萍、周爱平与被告徐晶于2011年12月23日签订的金坛市房产买卖契约无效。二、驳回原告王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于旺保、贺萍、周爱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旺保、贺萍、周爱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径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
二 ○ 一 七 年 七 月 三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