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98号
陶俊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岩诉陶俊云(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82****2836)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解除原告王岩与被告陶俊云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陶俊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陶俊云房屋租金36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承担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房屋租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陶俊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0元,由原告王岩负担200元,被告陶俊云负担77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0元。
二 ○ 一 七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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