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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军忠与被告张宏亮 、张叶芹 、黄德新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7/11 17:33:11 浏览次数:4805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641号

张宏亮、张叶芹: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忠与被告张宏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011976****0419)、张叶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9****1602)、黄德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宏亮、张叶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李军忠支付担保款人民币317959元,并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上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款项产生的利息。二、被告黄德新对上述第一项张宏亮、张叶芹不能清偿的部分中111072.5元及该款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4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人民币7274元,由原告李军忠负担198元,由被告张宏亮、张叶芹、黄德新共同负担2472元,由被告张宏亮、张叶芹负担46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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