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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兆龙诉吴小建 与彭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7/12 16:55:28 浏览次数:525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2017)苏0482民初1231号

吴小建:

  本院受理原告闫兆龙诉吴小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2619)与彭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小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闫兆龙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二、驳回原告闫兆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发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已减半),由被告吴小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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