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023号
王留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兵诉王留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4****111X)与杨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留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永兵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永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发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50元、保全费人民币1120元,合计人民币2470元,由被告王留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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