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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金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关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7/12 17:07:35 浏览次数:4872

  

 

(2016)苏0482民初5137号

贵州金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关健:

  本院审理的原告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金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关健(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55****001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贵州金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176728.8元,并赔偿该款自2014年12月2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损失;二、刘关健对上述贵州金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义务负连带责任;三、驳回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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