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508号
张永年、杨彩秀: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松诉被告张永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233X)、杨彩秀(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0****424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永年诉讼请求为:1、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承担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该款还清时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华、崔竹云、人民陪审员华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9月2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附: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213办公室:承办人:崔竹云:0519-8239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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