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7125号
杭州博菲特纸制品有限公司、周嘉涛: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博尔纸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博菲特纸制品有限公司、周嘉涛(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11991****061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71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杭州博菲特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博尔纸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299666.62元,支付该款自2016年10月21日至付清价款之日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赔偿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000元;二、周嘉涛对上述杭州博菲特纸制品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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