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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发庚与被告赵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7/13 17:22:58 浏览次数:4687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61号

赵扣庚:

  原告顾发庚与被告赵扣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083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赵扣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顾发庚借款人民币19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由被告赵扣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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