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409号
张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常州市金坛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诉被告张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013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常州市金坛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诉讼请求为:1、要求给付租金人民币126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华、崔竹云、人民陪审员华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1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附: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213办公室:承办人:崔竹云:0519-8239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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