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423号
王锁粉、高昕哲:
本院受理原告于留平诉被告王锁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5852)、高昕哲(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72****152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锁粉、高昕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于留平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并支付其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9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由被告王锁粉、高昕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
特此公告
二O一七 年 七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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