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767号
虞友彬、王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莉娜诉虞友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4914)、王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5****490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虞友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莉娜借款200000元,并按年息6%承担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莉娜借款50000元,并按年息6%承担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莉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虞友彬负担4040元,由被告王国华负担1010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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