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774号
宋旺春、周菊伢:
本院受理原告于月琴诉宋旺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5613)、周菊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010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旺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于月琴借款100000元、承担利息37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合计147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周菊伢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借款50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和该借款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450元,由被告宋旺春、周菊伢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宋旺春、周菊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