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小妹、田正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存芳、孙卫忠诉被告王小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4****5347)、田正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71966****0218)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存芳、孙卫忠起诉要求你们共同支付代偿款人民币70万元并承担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 O 一 七 年 七 月 十八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