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曹息珍、周明建:
本院受理原告蒋兴荣诉蔡小妹、曹息珍、第三人周明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 O 一 七 年 七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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