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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忠、王小芳、黄建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7/25 16:55:20 浏览次数:397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780号

黄建锋: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忠、王小芳、黄建锋(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64****1010)、王云星、界首市三宝博达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王国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867051.13元,利息962186.914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5月15日),合计5829238.044元,并承担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王小芳、黄建锋、王云星、界首市三宝博达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7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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