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199号
张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张晶(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3****281X)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张晶支付欠款本金89467.7元,利息1878.5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459.6元,消费手续费(含额度内分期)1613.7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05月11日),暂合计95419.57元,及从2017年0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判令被告张晶支付实现债权律师代理费500元。三、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7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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