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396号
秦翔、丁晓剑、金坛市联祥服装面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虞敏诉被告秦翔(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0519)、丁晓剑(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5****4904)、金坛市联祥服装面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秦翔、丁晓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虞敏人民币927694.59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9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如秦翔、丁晓剑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被告金坛市联祥服装面料有限公司对该未履行部分的债务向原告虞敏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3077元,由被告秦翔、丁晓剑、金坛市联祥服装面料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77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承办法官罗辑,联系电话0519-82399645,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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