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1125号
曹小俊、奚美兰、刘庆林、李梅:
本院受理的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小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3117)、奚美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2****3324)、刘庆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4****3111)、李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2****518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1125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本院(2016)苏0482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告曹小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支付利息18300元(算至2015年12月20日),及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按月利率9‰计算的利息和2016年5月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3.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奚美兰、、刘庆林、李梅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在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63元,由四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径付给原告)。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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