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205号
蒋明芳、潘湘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蒋明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8****8015)、潘湘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730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2036.25元、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3100.9元(暂计至2017年5月6日)以及上述款项直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21800元,以上暂合计为236973.15元;2、确认原告对位于常州市金坛区东方二村12幢103室房屋享有抵押权,如被告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房屋进行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原告有权继续向被告追偿;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7年11月7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承办法官俞卫忠,联系电话0519-82399799,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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