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232号
吴留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吴留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140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3213.15元,利息406.34元,律师代理费6600元,合计人民币100219.52元(利息算至2017年6月9日,此后利息按人民银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执行);2、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以金坛区南州花园62幢604室、南洲花园63幢30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7年11月7日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承办法官俞卫忠,联系电话0519-82399799,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邮编213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