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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吴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7/28 14:22:22 浏览次数:413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232号

吴留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吴留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140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3213.15元,利息406.34元,律师代理费6600元,合计人民币100219.52元(利息算至2017年6月9日,此后利息按人民银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执行);2、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以金坛区南州花园62幢604室、南洲花园63幢30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7年11月7日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承办法官俞卫忠,联系电话0519-82399799,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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