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784号
黄丽俊、王路琴:
本院受理原告丁明洋诉被告黄丽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82****7117)、王路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110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丽俊、王路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丁明洋货款127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8元,由被告黄丽俊、王路琴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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