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285号
殷胜军、倪堂兰:
本院受理原告姚双庚与被告殷胜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5****2819)、倪堂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7****2805)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殷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姚双庚返还担保款人民币46000元。被告倪堂兰以其与殷胜军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殷胜军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由被告殷胜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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