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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沈雪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7/31 17:40:12 浏览次数:475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412号

 

沈雪婷: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沈雪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6000)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垫付款143848.06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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