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713号
张高:
本院受理原告张靓诉被告张高(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88****36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靓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6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张靓负担87元,被告张高负担1213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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