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7230号
曹美荣、翟景凤:
本院受理原告林晨诉曹美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0516)、翟景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050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7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美荣、翟景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林晨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曹美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晨返还借款人民币35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翟景凤以其与被告曹美荣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本判决第二项被告曹美荣的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发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5元,由被告曹美荣、翟景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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