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703号
郭晓龙:
本院受理原告荆科诉郭晓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6****2217)与赵立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水暖配件及卫浴材料款164080元,并承担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