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225号
邵章根、邵同: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生、赵磊诉被告邵章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4452)、邵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4417)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两原告为被告垫付偿还常州市金坛区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10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的利息2933元,并承担自2017年6月8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其余损失8595元(含常州市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000元、法院执行费1595元、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0月25日9时在本院朱林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 0一七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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