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394号
广州市旺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张志朋:
本院审理的原告常州海阳绿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旺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张志朋(居民身份号码3623301984****1238)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3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广州市旺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常州海阳绿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返还订金27500元、支付违约金55000元,合计人民币82500元;二、张志朋对上述广州市旺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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