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135号
张军钟、丁勤瑾:
本院受理原告张巍诉张军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5314)、丁勤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530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军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巍货款人民币42800元。二、被告丁勤瑾以其与被告张军钟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张军钟的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70元,由被告张军钟、丁勤瑾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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