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671号
曹息珍、周明建:
本院受理原告蒋兴荣诉被告蔡小妹、曹息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2601),第三人周明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7****781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及证据副本。蔡小妹不服(2016)苏0482民初6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一七 年 八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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