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608号
虞白、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方国庆诉被告虞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4****3629)、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虞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国庆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139333元及自2017年3月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虞白、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十日
附:承办法官罗辑,联系电话0519-82399645,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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