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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邹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8/10 16:11:22 浏览次数:4625

 

  

邹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邹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491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邹峰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4450.56元,借款利息2687.01元(计算至2017年6月9日),以及2017年6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判令被告邹峰支付律师代理费11000元。三、若被告邹峰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以其抵押的东方三村3幢205室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7日上午09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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