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邹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邹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491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邹峰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4450.56元,借款利息2687.01元(计算至2017年6月9日),以及2017年6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判令被告邹峰支付律师代理费11000元。三、若被告邹峰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以其抵押的东方三村3幢205室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7日上午09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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