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314号
张益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与被告张益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141X)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益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1814元,支付利息1056.85元、滞纳金1199.33元、手续费632.98元、取现手续费16元(利息算至2017年3月17日),及2017年3月1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2元,由被告张益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