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2244号
皇建林:
本院受理的孙军申请执行皇建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88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5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2244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本院(2016)苏0482民初5584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告皇建林返还原告孙军借款人民币4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二、被告皇建林自2016年5月28日起按每月320元承担违约金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皇建林负担。如皇建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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