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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锁生诉被告赵力方、李明香、赵亮、郭生鸿 、宋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8/10 17:23:41 浏览次数:746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2017)苏0482民初1227号

郭生鸿、宋月琴:

  本院受理原告肖锁生诉被告赵力方、李明香、赵亮、郭生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8****4615)、宋月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460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力方、李明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共同内向原告肖锁生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并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6年6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赵亮、郭生鸿、宋月琴对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赵力方、李明香、赵亮、郭生鸿、宋月琴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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